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修订重点
重点1 “管理理念”之新
首次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写入《信用管理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信用管理办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明确提出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标志着海关进一步创新管理理念,将企业信用管理贯穿于海关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之中,以信用为基础,打造新型海关监管机制。
重点2 “适用范围”之新
海关信用管理覆盖范围更广
除了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外,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但经营活动与海关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海关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信用管理办法》执行。例如: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但是与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货代类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的影子企业等发生违法行为的,海关可以根据信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参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实施信息采集、信息公示、信用等级认定,并适用差异化管理措施。
进一步织密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管理网络,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工作的大效能。
重点3 “信用等级”之新
信用等级从“三级”优化为“五级”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等级由现行的三级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五级。
AEO扩容:明确”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明确”常规企业”:明确原"实施常规管理措施的其他企业”信用等级为"常规企业”。
新增”认证企业”等级:在“高级认证企业”和”常规企业"之间新增”认证企业”等级,专门为广大中小进出口企业提供适配的信用提升通道和梯次便利措施,拓展AEO互认空间,正向激励更显著。
新增"严重失信企业”等级:将严重失信企业定位为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中的低级,并同步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其适用严格的管理措施,惩戒重点更加突出,法律震慑更加精准,更好地对接国家联合惩戒机制。
重点4 “认定标准”之新
针对过去存在的检验检疫类标准较少,部分标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部分标准条件、权重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本次将结合企业经营和海关管理实际情况,重新修改完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新增”认证企业标准”,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实际状况,对比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合理降低难度要求,更加适于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申请。上述标准修订完成后,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并与署令同步实施。
将企业失信信息按行为性质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一)轻微失信信息:包括海关对企业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以及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二)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事报关业务以及对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列入该名单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 一般失信信息:除轻微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外,海关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失信信息公示
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并为每一类信息设定不同的短公示期和长公示期,短公示期满可申请修复,长公示期满自动停止公示。
修复程序
《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了修复的条件、材料、时限和流程。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可在短公示期满后,向海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海关按规定修复后,立即停止公示企业失信信息,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步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重点5“记录认定”之新
《信用管理办法》明确轻微违法信息不作为信用等级的认定记录:1.海关对企业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2.海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主动披露等)。小贴士:上述记录仍会作为企业信用评估的内容。
重点6“年度报告"之新
一份年报关乎信用!
《信用管理办法》重申了企业信用信息年报报送义务,海关将对年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另行发布公告。
目前,企业可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9号)执行。